6.6 .育儿假

范围:教职员工

发布:4/1/00

Revised 05/01/02; 1/01/07; 1/1/09

1. 政策:没有资格享受家庭医疗假(FML)的普通教职员工有权享受育儿假, 不超过12周(480小时), 对于自然子女的出生或收养或寄养三(3)岁以下儿童的安置.

2. 育儿假:育儿假资格从孩子出生或正式安置的第一天开始. 育婴假必须在雇员生下自然子女之日或雇员被收养或寄养之日起的12周内休. 员工必须在病假政策的限制下使用所有可用的带薪假期(病假), 假期离开, 和补休时间),剩下的假期无薪.

2.病假的使用必须限于病假政策中病假定义范围内的情况. 如果有医疗上的需要,可以在孩子出生前使用病假. 产后病假只适用于医生确定的产后恢复期或婴儿的任何疾病或医疗需要.

2.请育儿假的申请必须记录在申请表(F3)上.6A)作为育儿假和适当的带薪假.

2.根据无薪休假政策的规定,可给予一段合理的延期.

2.4孕妇, 不考虑婚姻状况, 因残疾缺勤的员工享有与其他员工相同的权利. 收养三(3)岁以下儿童应被视为暂时残疾.

2.5 .收养三岁以下儿童时,不论收养时该儿童是否患病,均可使用病假.

3. 家庭医疗假和育儿假相结合:家庭医疗假只适用于在国家服务超过12个月的雇员,并可用于包括育儿假在内的原因. 由于两种休假的资格时间要求不同, 雇员将满足产假(少于12个月的国家服务)或家庭病假(12个月[1])的要求,[250小时]或以上的国家服务), 不是两个. 因此,对于同一事件,这两种类型的休假不能连续使用.

4. 病假的使用:国家审计办公室建议,当收养三岁以下的儿童时,无论该儿童在收养时是否真的生病,病假都可以与FMLA假一起使用. 审计署还建议,作为孩子父亲的雇员,只有在孩子生病的情况下,才能在孩子出生时使用病假,或者照顾正在从分娩和分娩中恢复的配偶.


引用:

德州政府法典第661条.913.

国家审计员休假解释函编号. 97-01

1993年的家庭医疗休假法,29CFR825